報名期間

  • 民國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至113年5月9日(星期四)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民國113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2日(星期一)
  • 第二試口試:民國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至12月29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 學歷資格:大學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及格方式

【第一試】:

  1. 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2.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3.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 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二試】:

本考試採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以筆試成績百分之90,口試成績百分之10合併計算之。
  • 本考試採二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或體能測驗。
  •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 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分配訓練

  • 本考試三等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