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民國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至113年5月9日(星期四)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民國113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2日(星期一)
  • 第二試口試:民國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至12月29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 學歷資格:大學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及格方式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考試以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90%)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體格檢查
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本考試採二試程序,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本考試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

【第二試】:

口試(佔總成績10%)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