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 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製作判決及裁定書類、調查證據、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司法官有法官與檢察官之區分,其工作內容如下:
  1.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各類型訴訟及非訟案件。
  2.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薪資待遇

  • 職前訓練期間:約45,000元
  • 訓練期滿及格:約100,000元